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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欠款邀人强行“逼债” 4涉案男子获刑
发布时间:2015-08-14 09:21:33


    本网讯(刘万春 周伟丽)  欠账还钱,天经地义,合理追债也无可厚非,但采用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极端手段对待躲债的人,却是违法犯罪。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4被告人易委、周麟萍、熊涌、黄生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 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的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害人谢某某从袁某某手中借款40万元未归还,其中有被告人易委的出资。同年9月19日15时许,易委邀集柳某、易某甲、易某乙、易某丙(均另案处理)在江西省宜春市苏瓜塘加油站将被害人谢某某挟持上一辆华泰越野小车,之后打电话与被告人周麟萍商议将其带至江西省万载县株潭镇追讨债款。同日被告人易委等人于18时许到达株潭镇。随后,被告人周麟萍邀集被告人熊涌也赶至株潭镇。晚饭后,被告人易委、周麟萍等将被害人谢某某带至周家祠堂(周麟萍老家),将其绑在祠堂柱子上逼债未果。22时许,被告人易委、周麟萍等将被害人谢某某带至株潭镇上的某宾馆看守。20日凌晨,被告人易委又邀集被告人黄生宾赶至该宾馆看守被害人谢某某。同日上午,被告人易委等将被害人谢某某又带至周家祠堂逼债。晚22时许,被告人易委、周麟萍、黄生宾、熊涌又将被害人谢某某带至原住宾馆看守。21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接警后将被害人谢某某解救出来,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易委、黄生宾、熊涌。

    另查明,被告人黄生宾 曾于2010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委、周麟萍、熊涌、黄生宾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易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麟萍、熊涌、黄生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黄生宾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适当增加刑罚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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