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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合伙人因经济纠纷翻脸伤人赔钱领刑
发布时间:2015-08-19 13:30:55


    本网讯(张瑜)  两男子合伙做生意后产生经济纠纷,一人愤怒之下将另一人打伤从而触犯刑法。2015年8月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钟全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钟全生与本案被害人王成军合伙经营煤炭生意,期间,钟全生对王成军一直未归还其欠款而心生不满。2015年2月19日,王成军在黔西县沙井乡石门村与被告人钟全生相遇,两人因该欠款纠纷产生口角,随后产生肢体冲突,钟全生对王成军拳打脚踢致王成军肋骨骨折。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成军因钝性外力致右侧第11、12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2015年6月5日,钟全生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公安局小蜜派出所投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钟全生赔偿王成军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960元,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钟全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于钟全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且案发后,钟全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96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钟全生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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