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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结怨 男子带人砸对方别墅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7-09 13:50:55


    本网讯(刘万春 易义东)  该男子因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某日,便邀集相关人员准备找被害人“讨个说法”,却遇到被害人所住别墅大门紧锁,被害人迟迟未露面,此时该男子便怒气冲天,动手砸别墅门锁、玻璃等,直到警察赶到才离开现场。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易曰盛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易曰盛因与被害人易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2014年12月14日上午11时许伙同多人从江西省宜春某典当有限公司出发,来到宜春市袁州区锦绣花苑一别墅即被害人易某家外,欲找被害人易某交涉,因被害人易某没有在家,别墅前院大门已锁。被告人易曰盛见被害人易某迟迟未露面,便捡拾砖块砸大门锁,后又翻爬围墙进入别墅前院,从内强行拉开院子的木质大门,致使门锁、门栓损坏。之后在院子内,被告人易曰盛又先后捡拾鹅卵石和铁铲砸别墅的铜质大门,并用铁铲将别墅的八块窗户玻璃砸毁。后110民警来到现场,被告人易曰盛等人才陆续离开。

    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6种型号玻璃窗价值人民币4044元、铜大门价值人民币10114元、铜大门门前边铝合金纱窗边槽价值人民币90元、前大门木制门栓价值人民币80元和前大门门锁价值人民币270元,共计人民币14598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易曰盛辩称损坏的铜质大门鉴定价值过高,其它没有意见;

    被告人易曰盛的辩护人对被告人易曰盛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意见,但认为,铜质大门只是部分受损,还能正常使用,鉴定价值过高而且被告人易曰盛有自首情节加上双方在事发后已达成谅解协议。故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曰盛。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曰盛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5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曰盛及其辩护人提出受损铜质大门鉴定价值过高,经查袁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鉴定说明及鉴定意见,说明了鉴定意见出具的过程,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故对被告人易曰盛辩解及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易曰盛及辩护人提出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易曰盛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说明案件情况,不符合自首条件,可认定被告人易曰盛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易曰盛的辩解及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易曰盛及辩护人提出就本案已与被害人易某达成谅解协议,经查被告人易曰盛等人与被害人易某虽达成一份协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对被告人易曰盛辩解及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易曰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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