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妻因闹别扭不归 丈夫酒后剪刀捅妻重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5-08-20 10:59:42


    本网讯(兰珊 鹏程)  年轻夫妻因家庭琐事吵嘴闹别扭,妻子负气去朋友家借住散心,丈夫酒后上门请妻回家遭拒,丈夫醉意中怒火中烧,抄起剪刀向妻乱捅致妻重伤,在丈夫被捕后,妻却申请不予追究丈夫的法律责任,凶手丈夫能被免除罪刑吗?答案是否定的,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26岁的张召系该县某村村民,初中文化,2007年6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半年。去年6月11日,其因琐事与妻子应莲发生争执,应莲赌气到其闺蜜陈某家中居住。次日凌晨1时许,张召酒后到陈某家找应莲让她回家,被妻拒绝,二人发生争执,后张召乘着酒劲顺手拿起剪刀乱捅应莲的背部、手臂、大腿数刀,致其右侧创伤性血气胸,右肺裂伤并行肺裂伤修补术,构成重伤二级。

    今年1月26日,张召被警方刑拘,后被取保候审。

    6月1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在本案侦查过程中,被害人向警方提出书面申请,表示本案由夫妻矛盾引起,其不再追究张召的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召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张召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依法从宽处罚。临沭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对张召适用社区矫正。综合上述量刑事实,考虑到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等情形,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评案说法】被害人不予追究,行为人能否免除刑事责任?

    在民法中,如果当事人被侵犯了民事权利,根据被害人承诺理论“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是可以“民不告,官不究”的,但是,在刑法中却不是这样,有些得承诺的行为却不可以免除刑事责任,这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与民法不同所致。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从这一概念可总结出犯罪的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只要同时具备了这“三性”,行为人就构成了犯罪。

    对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除了少数是刑事自诉案件外,其余均为公诉案件,即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审判并定罪量刑,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我国刑法在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中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但在司法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被害人承诺问题。对于那些以违背被害人意志为成立要件的犯罪,如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如果被害人承诺实施该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有些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能成为阻却违法事由存在,但可以成为减轻刑事责任的原因。

    本案中,丈夫酒后故意重伤害其妻,犯的是故意伤害罪,属于刑事公诉案件,虽得被害人有效承诺,仍然不能免除其罪与罚,但可适当减轻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