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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催讨运输费无果 运输公司起诉索债维权
发布时间:2015-08-24 10:12:39
本网讯(廖长春) 原告泰宁县运输公司长期为泰宁县木业公司运输货物,后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经运输公司多次催讨不给付。8月19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运输合同案件,判决被告泰宁县木业公司向原告泰宁县运输公司支付拖欠的运费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原告泰宁县运输公司系货运代理公司,被告泰宁县木业公司长期将货物交由原告运输并产生相应运费。2014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未支付运费证明书一份,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运费80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8月15日之前付清。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支付所欠运费,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而成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泰宁县木业公司所欠原告泰宁县运输公司运费,有其向原告出具未付运费证明书为凭,被告未依约在承诺的期限内支付运费,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运费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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