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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旬农民滥伐林木二百余株真诚悔罪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5-10-09 11:58:45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某农民,由于法律意识淡漠,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同乡林木并卖与他人获利。2015年9月24日上午,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农民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并处罚金4000元。

    冯兴明今年41岁,家住四川省营山县柏坪乡柏林村1组,只有小学文化,平常法律意识淡漠。2015年6月,冯兴明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营山县柏坪乡南垭村9组采伐谢永林、谢宇林、谢永才等家庭承包责任山、责任田、地边的柏树、香椿树共计240株,尔后,他将这些树木运到营山县星火镇、东升镇、西桥镇等木材加工厂出售,共计得款9320元。经鉴定,其所伐林木蓄积为23.2867立方米。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5年8月5日,冯兴明被营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9月18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兴明犯滥伐林木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下午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冯兴明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称因为平常不学法不懂法,走上了犯罪道路,今后一定改过自新,自己家中有老人且经济困难,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兴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冯兴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冯兴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冯兴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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