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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无证滥伐林木并私吞修路款被判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5-04-21 13:44:42


    本网讯(黄文 王冬云)  村支书本应带领全村百姓走上致富的道路,何奈竟利用手中权利私吞全村从各方募集而来的修路款,因无证砍伐大量树木获刑三年又因职务侵占罪获刑,最终数罪并罚锒铛入狱。近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刘荣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刘荣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刘荣因滥伐林木罪被奉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其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侦查机关发现被告人刘荣还有漏罪,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荣任江西省奉新县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07年丁家村因修建村水泥路,通过村民集资、外界人士捐款等方式筹集了修路款,并交由丁家村妇女主任丁某保管,但每笔集资修路款都需被告人刘荣签字同意方可支出。2007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刘荣先后三次从丁某处借出集体修路款21000元、10000元、16000元。2010年2月10日,被告人刘荣虚构村民王某领取修桥修沟工资款21000元和村民周某、王某甲、王某乙领取修建公路补偿款10000元的事实,出具两张领条交给丁某进行平账。未注明年份的元月31日,被告人刘荣以代领修路款的名义,出具16000元的领条交给丁某进行平账。被告人刘荣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村修路款共计人民币47000元。在本案的审理期间,被告人刘荣主动退赔了上述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虚构村民领取修路补偿款、工资款的事实,将47000元村集体修路款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荣在犯滥伐林木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职务侵占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职务侵占罪作判决,与滥伐林木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荣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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