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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占用农用地开办砂石厂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0-12 13:28:39


    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承包林地开办砂石厂,因未取得林地使用手续便私自开采砂石而触犯刑法,后其积极缴纳罚金为自己获取缓刑的机会。2015年9月24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喻昆鹏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2007年9月,喻昆鹏承包黔西县金碧镇荷花村“牛倒岩坡”林地,随后出资在该林地上开办砂石厂。2010年3月,被告人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毁损林地开采砂石。同年4月20日,黔西县林业局向被告人下发通知,要求其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方可施工,但被告人认为办理手续费用过高而未予办理。期间,被告人在未取得林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取爆破、开挖等方式开采砂石,造成林地毁坏。经黔西县林业局鉴定,该砂石厂非法占用农用地共计15.378亩,其中,退耕还林林地3.610亩、“牛倒岩”坡林地11.768亩。林地种类均为商品林,原植被损毁程度达到完全损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喻昆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林地15.378亩,数量较大,并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决定对被告人喻昆鹏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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