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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连环碰撞致一死一伤 家属起诉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5-10-13 17:19:56


    本网讯(陈丽玲 段呈谕)  广西平南县大安镇发生一起大型卧铺客车、中型自卸车与摩托车连环碰撞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导致现场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事故后,死者和伤者的家属陈志球起诉索赔。2015年10月8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一审结束依法对本案作出了宣判。

    2015年4月18日上午,被告柳小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中型自卸货车装载河沙由平南县镇隆镇往平南县大安镇方向行驶,被告杨春明驾驶大型卧铺客车与其同向在其后方行驶,陈小荣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苏凤妮由大安镇方向往镇隆方向行驶至304省道(大安镇白沙江桥路段)时,被告柳小泉驾车左转弯越过中间虚线往北侧路口行驶时,不避让直行车辆,陈小荣驾驶摩托车与中型自卸货车右侧车身尾部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倒地后,车辆及车上人员滑向南侧车道内,摩托车再与由被告杨春明驾驶的大型卧铺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陈小荣当场死亡、苏凤妮受伤及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柳小泉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陈小荣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杨春明、苏凤妮在此事故中无责任。被告柳小泉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车神公司,实际所有人为被告柳明,该车挂靠车神公司的名义经营,被告柳小泉是被告柳明雇佣的司机,该车在被告人保平南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事故发生后被告柳明向原告垫付了丧葬费2.2万,被告柳小泉向原告赔偿了2万元。被告杨春明驾驶的大型客车登记所有为被告通泰公司,被告杨春明是被告通泰公司雇佣的司机,该车在被告太保贵港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本次事故在保险有效期内。

    一审法院认为,柳小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赔偿359699.49元给原告陈志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赔偿10780元给陈志球;被告平南县车神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柳明连带赔偿17988.83给原告陈志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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