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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起纠纷 男子“无心之举”重伤对方领刑
发布时间:2015-10-14 09:23:23


    本网讯(王岩 袁晓芳)  近日,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云贺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5年7月8日19时许,被告人云贺峰与被害人在本屯居民刘某家厨房喝酒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云贺峰让被害人与其到屋外干仗,起身往外走时云贺峰用右手推被害人的左肩致被害人倒向厨房玻璃拉门,门玻璃将其右手刮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右侧正中神经断裂,右尺神经断裂致使右手功能丧失程度为重伤二级,一手功能完全丧失构成五级伤残。被告人云贺峰于2015年7月9日主动到泰来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法院查明:本案的民事部分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达成协议,被告人云贺峰共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6万余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法院认为,被告人云贺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云贺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云贺峰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并根据社区矫正评估部门出具的符合缓刑的评估意见,可对云贺峰适用缓刑。据此,泰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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