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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持玩具枪入室抢劫沙石厂老板被判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10-14 11:36:22


    本网讯(杨坦 蒙学毅)  今年冬日的一天晚上7点,7个犯罪嫌疑人经密谋后对一沙石厂老板进行入户抢劫,抢劫中持水果刀、玩具枪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抢得现金、戒指等财物后逃离现场。县检察院以犯抢劫罪对这7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9月29日,广西平南县法院以这7名被告人犯抢劫罪,分别判处其8年至13年不等的刑罚,同时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2015年1月7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的被告人陈天权、刘汉壮和被告人梁胜淼、区勇强、区海强、区勇敏、梁超全等七人密谋抢劫后。准备好水果刀、玩具枪、头罩、手套、透明封口胶等工具,于当日晚上7时许窜到平南县思界乡覃某经营的沙石场,由被告人区勇敏和梁超全在外面接应,被告人陈天权、刘汉壮、梁胜淼、区勇强、区海强强行推门进入覃某在沙石场居住的房屋,持水果刀、玩具枪对覃某进行威胁、恐吓,并用透明封口胶将覃某的嘴巴封住、手脚绑住后,对覃某实施抢劫。抢得现金3950元、价值1500元金黄色戒指一枚、金黄色手链一条、价值1600元的手机一台和黑色女式手提包一个后驾车逃离现场。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区海强主动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天权、刘汉壮、梁胜淼、区勇强、区海强、区勇敏、梁超全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持刀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天权、刘汉壮、梁胜淼、区勇强、区海强、区勇敏、梁超全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天权、刘汉壮、梁胜淼、区勇强、区海强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区勇敏、梁超全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陈天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区海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天权、刘汉壮、梁胜淼、区勇强、区勇敏、梁超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区勇强、区海强、区勇敏、梁超全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天权、刘汉壮、梁胜淼、区勇强、区海强、区勇敏、梁超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区海强、区勇敏、梁超全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陈天权、刘汉壮、梁胜淼、区勇强从轻处罚。

    综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以被告人陈天权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刘汉壮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被告人梁胜淼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被告人区勇强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被告人区海强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被告人区勇敏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梁超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全部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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