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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参与走私偷逃税额超千万被判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5-10-15 16:40:42


    本网讯(林文瑶 牙政远)  近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迄今为止最大一起烟酒走私案件中,负责记录走私烟酒账目的被告人曾庆华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曾庆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14日期间,以简建华为首的由15人组成的走私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保货”的方式组织人员从越南走私烟酒入境,并运往防城港市防城区石角村等地交付。而被告人曾庆华则受陈海鹏的雇请,负责在货场清点接收及过驳至面包车的烟酒数量并做好记录。案发后,简建华等人已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但曾庆华却一直负案在逃。直至2014年12月8日,东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对东兴市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时,才将在逃的被告人曾庆华抓获归案。

    根据该团伙组成人员吴明龙、黄锦宁等人的手机短信及笔记本记录走私烟酒的信息统计,该团伙在2013年3月至8月15日期间,走私各类烟酒入境共计234073件,偷逃税款高达13亿元人民币。其中,在该走私团伙作案期间,被告人曾庆华共参与走私各类1400.8件又1347条香烟,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2525866.39元。

    庭审期间,被告人曾庆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请求法院从轻发落。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庆华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国外走私烟酒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考虑到被告人曾庆华在共同犯罪中系受他人雇请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认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防城港中院决定对被告人曾庆华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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