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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行车纠纷伙同他人殴打对方致轻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5-10-26 10:28:11


    本网讯(吴文欣)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任绍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4月25日晚20时许,因双方行车纠纷,被告人任绍军和他人在本市工业园区红绿灯附近,将被害人涂某乘坐的小轿车拦下。被告人任绍军使用棒球棍和他人对被害人涂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涂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5年5月8日,被告人任绍军自愿赔偿被害人涂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谅解,同年5月19日,被告人任绍军向丰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任绍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任绍军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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