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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指使未成年女儿替自己贩毒被判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5-11-09 14:05:18


    本网讯(王成龙)  都说虎毒不食子,有人却比老虎还毒,尽然指使未成年女儿代替自己贩卖毒品给他人。2015年10月1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周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其违法所得的20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2014年5月,被告人周艳在黔西县城关镇先后两次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给吸毒人员李某吸食,得款200元。同年5月11日16时许,周艳在接到吸毒人员李某向其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安排其女儿王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携带毒品前往清毕路绿源超市门口与李某交易,当二人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王某携带的毒品可疑物零包两个,净重为0.23克。随后公安民警在黔西县红十字医院大厅内将周艳抓获。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内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予以贩卖0.4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介于被告人周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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