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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风险控制
——以“风险社会理论”为视角
作者:徐双桂   发布时间:2015-11-25 11:25:55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及东中部14个省区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依法全部上网公布,其他省区法院3年内全部实现这一目标。裁判文书上网是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勿庸置言,此制度对倒逼法官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公正裁判,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裁判文书全部要求上网的同时,它所带来的信息安全风险、舆情风险、司法信任风险亦不容忽视。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1986年提出“风险社会”理论以来,学术界逐渐从各个角度研究了风险与社会的关系,为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分析当代社会问题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尽管风险社会理论至今仍存在诸多争议。但是,笔者认为,从“风险社会理论”视角分析裁判文书上网风险,不失为一条可行的途径。

  一、感知:裁判文书上网引发的风险

  风险社会理论认为,世界各个角落皆充满了各式各样的风险,它是一种客观存在,“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安全,任何时候都会有一些可能存在的风险”[1]。同样,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也是如此,在网络时代的大背景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保障了公民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公众的司法期待有了“网上”的寄托;裁判文书上网可以倒逼法官增强责任心,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提高司法水平,减少司法腐败,换得公正司法的“倒逼式”保障;同时为法学家研究提供了鲜活的实践案例,满足了学者对司法理念的期待。然而,裁判文书上网又是一把“双刃剑”,裁判文书上网带来正能量的同时,它所带来的风险也是法院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按照风险的对象分类,裁判文书上网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信息安全风险[2]。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递快速,许多信息一旦在网上公布,便会被迅速转发。在裁判文书上网的实际操作中,除法定不公开审理的几类案件外,其他可以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中会涉及诸多当事人的信息,虽然根据裁判文书上网规定对于一些个人住址、身份证号码、银行帐号等信息予以技术处理,但是个人隐私通常交织于案情中,有的裁判文书还涉及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家庭矛盾、人际关系等隐私信息,特别是在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其中所涉及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较多。当这些个人信息、个人隐私被有意收集、恶意使用时,将会干扰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影响当事人的声誉、隐私,甚至可能造成其他损害等。还有刑事案件信息的完全公开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如被告人信息长期公布在网上,易对他们回归社会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会增加再次犯罪的风险;又如死刑犯、重刑犯案件的完全公开,易给西方敌对势力利用,产生不稳定因素。

    (二)舆情风险[3]。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最终“产品”,是承载全部诉讼活动的载体。同时裁判文书也是法官办案能力、法律素养、语言文字功底的综合体现。网络时代,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被置于摄像头、显微镜之下,一起纠纷、一桩案件、一份判决、一项执行都可能以始料不及的新闻点引起网民的关注和争议。[4]裁判文书上网后被网民“检阅”,有些裁判文书的错漏如格式、日期、别字等屡被网民挑出,由于网络舆情的“发酵”效应,这些错漏被无限放大,给法院和法官造成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在实践中由于裁判文书的措辞而引起网民关注的例子并不罕见,如: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曾对一起强奸案使用了“临时起意”措辞,被一网民以“临时性强奸”为题发帖,引起轩然大波。

    (三)司法信任风险。网络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也改变了人们对司法的期望,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将裁判文书从法庭里、案卷中转移到互联网上,改变了人们的司法视野,放大了人们对司法的期待。[5]裁判文书的公开,让裁判结果都暴露在阳光之下。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发现,目前我们的裁判文书质量良莠不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多,这些情况容易引起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和批评。就同案不同判现象来讲,从人类心理学的角度讲,比较是人的本能,当事人总是喜欢查找与自己的情况相同或相似案件进行对比,当发现自己遭到“不公待遇”时,就会对法官和法院的公正性产生质疑,甚至引起包括上访、申诉乃至群体性事件等各种风险事故的产生,最终使法院公信力受损,产生司法信任风险。如,广东的许霆案和云南的何鹏案,两案的巨大反差引发了舆论的广泛热议,从而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二、分析:裁判文书上网的风险因素

  风险社会理论认为,当代社会风险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有“逃脱工业社会建立的风险预防和监督机制,并超出了现代社会管理的能力”[6]的趋向,因而必须以一种积极的方式来化解之。引发裁判文书上网风险的因素诸多,根据风险性质不同,风险因素可分为有形风险因素和无形风险因素。

  (一)有形风险因素。也称实质风险因素,是指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损失发生或增加损失机会或加重损失程度的因素,强调的是客观因素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立法因素。法律适用是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裁判依据,但因为我国立法工作起步较晚,在立法技术、立法条款的和谐性及覆盖面上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而且有些法条之间存在矛盾和竞合现象,由于立法上的模糊性,加之地域差异因素,地方性法规的不同,部分审判者对立法精神及立法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明显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

  2.制度因素。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虽然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但是缺乏相关的配套制度,不能有效控制裁判文书上网风险。如缺乏裁判文书上网前的审查机制,对于哪些裁判文书应予上网、哪些裁判文书禁止上网等,除了最高院出台的裁判文书上网规定外,没有更详细的操作规程。又如,缺乏公开后的民意吸纳、反馈、答疑、应对、纠错机制等。裁判文书的公开给予公众知情权,但没有表达权的畅通渠道,公众虽知晓文书信息,但苦于没有官方交流平台、没有意见建议吸收渠道,无法真正参与司法裁判,容易对司法裁判产生误解。

  3.管理因素。当前我们的裁判文书质量良莠不齐,存在格式不统一,制作不规范,错字、别字、缺词漏句,引用法律明显不当,错引、漏引法律条文等现象。而对于这些现象的产生,法院在管理上还存在一定问题,如法院对裁判文书的管理主要有庭、院长审批制和案件评查制度,虽然这些制度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有明显的缺陷,如管理的行政化、受外界干扰因素过多等,又如案件评判的主观性,对裁判文书缺乏科学客观的评判标准等,这些因素都影响了裁判文书的质量。

  4.技术因素。尽管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裁判文书上网规定中,明确了对当事人的住址、身份证号、银行帐号等予以技术处理,但是由于裁判文书的格式使然,一份裁判文书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举证、质证、认证、查明的事实、裁判理由等全部庭审活动过程,信息量非常大。尽管对一些个人基本信息作了技术处理,但是由于技术处理得不成熟,一些“有心人”仍然可以从裁判文书中寻觅到隐私信息。

  (二)无形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心理或行为有关的风险因素,它强调的是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包括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1.道德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品德修养有关的无形因素,侧重于人的恶意行为,主要包括:

  (1)少数法官职业道德的缺失。民国时期的著名的法学家史尚宽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基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但是现实中由于少数法官职业道德的缺失,利用手中的特权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弄虚作假,枉法裁判,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法官道德素质滑坡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7]的效应,从而动摇司法公正的根基。俗话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当负面影响超过法院与法官所产生的正能量时,就会集中表现在人民群众对法院与法官的信任危机上。

  (2)个案当事人利益的考量。经济学中称每个人都是“理性经济人”,无论什么社会,人都是理性的,即“一个决策者在做决策时,在他可做的选择中,总会选择他认为是最好的选择。”[8]在诉讼活动中,每位当事人都希望自己的官司能够胜诉,能够获取利益最大化,当他们败诉时,他们往往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解决。如果在通过正常途径或经过申诉信访没有得到其自认为的满意解决后,对于已上网的裁判文书,往往会进行认真细致地研究,希望从中可以找出瑕疵、错误,甚至可能将些微瑕疵在网上放大、发贴,希望引起网民和媒体的关注与同情,以期借助网络舆论给法院施加压力,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3)新闻媒体抢占“看点”的需要。新闻媒体是新闻舆论的风向标,他们关注的是社会热点案件、重大案件、敏感案件等一些有影响性的案件。如:“薄案”微博直播,“李案”网上围观,法庭由现实世界的“剧场”走向了虚拟世界的“广场”,民众对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关注一再升温,新闻媒体更是高度关注。但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最大力量,有时为了吸引观众眼球,赢得关注,抢占先机,喜欢传播负面新闻。“对于犯罪和司法的报道经常是被渲染了的,而且常常突出关于刑事司法系统的负面观点”,因为对受众来说,“坏消息比好消息好销”。[9]因此,当负面新闻发生时,新闻媒体总喜欢第一时间将这种感情色彩迅速传播扩散,最终在这场“舆论绑架”中遭受绑架的是司法的公众形象、司法公信力和法官的职业荣誉感。

   2.心理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因素,侧重人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它主要包括:

  (1)基于法官自身因素的影响。一是法官的工作压力大、任务繁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矛盾纠纷不断涌入法院,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与日俱增,而法官员额的编制数量却多年未曾增加。特别是基层法院所面临的压力更大,案多人少的矛盾尤为突出。基层法官承载的审判任务十分繁重,除开庭审案、制作裁判文书外,还要承担文书打印、校稿、送达、卷宗装订、移送等非审判事务性工作,他们的工作任务之重、工作量之多、工作要求之严、工作压力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而法官亦不是完人,他们也有可能犯错,因此难免有些裁判文书会出现差错。二是部分法官的职业素养不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裁判尺度不一、裁判说理不充分、释明不够清晰等现象,使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三是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一。正如德国哲学解释学家伽达默尔所言,“只要人在理解,那么总是会产生不同的理解”。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会受其生活经历、价值取向、思维方式、认识角度等因素影响。而且对于同一法律,也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10]四是法官由于其他一些因素的干扰,比如当地政府、上级领导指示办案,媒体、舆论介入司法造成案件“公众判意”的错误研判等等。

  (2)基于当事人司法理念的影响。当事人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态度不一,个案当事人最关注的是案件处理的进展情况和判决结果是否公正,不关心裁判文书是否上网,甚至反对将裁判文书上网,特别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当事人和案件的被告人。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使无讼乎!”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以追求“无讼”为价值取向,受传统文化影响,我国自古以来就存在以争讼为耻的厌讼情绪,很多人认为涉及诉讼是一件“丢脸”、“不光彩”的事,他们不愿意让别人知道自己有官司在身。对当事人而言,如果把涉及到自身权益的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无疑是将“家丑”呈现在大众面前,供大家品头论足,在情理上难以接受。而在现代司法中以追求司法公开、公正为价值目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手段。因此,当事人对裁判文书上网不能理解时,会因此产生对法院的不满等负面情绪。

  三、控制:建立科学的风险防控模式

  风险理论视角下的风险具有双重性,一方面风险意味着危险,但另一方面,风险也“是一个致力于变化的社会的推动力”,“是控制将来和规范将来的一种方式”。[11]因此,对于裁判文书上网引发的风险,我们要积极面对,从风险中进行反思,建立科学的裁判文书上网风险控制模式。根据风险控制的阶段可分三阶段,一是事前控制阶段,旨在裁判文书上网前把关,主要是抓好裁判文书质量管理;二是事中控制阶段,旨在裁判文书上网过程中把关,主要是严格审查需要上网的裁判文书;三是事后控制阶段,旨在裁判文书上网后,主要做好舆情动态跟踪,有效控制风险事故的发生。

  (一)事前控制:打造精品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既是庭审活动的呈现,也是法官综合素养的体现,同时又是司法公正的载体。因此,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对于消除公众对司法的质疑、提升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与司法改革相配套的裁判文书质量审核制度、建立司法能力不断提高的保障制度、建立裁判文书类案指导制度提升裁判文书质量。

  1.建立与司法改革相配套的裁判文书质量审核制度。我国传统的裁判文书审批模式是:承办法官拟稿→庭长审核→分管院领导签发。此种模式的缺点是管理行政化、层级分明,裁判文书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不利于发挥法官的主动能动性和落实审判责任制,难以保证裁判文书的质量。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开展,法官员额制度的推行,主审法官终身负责制的确立,裁判文书质量审核模式应改为:法官辅助人员拟稿→合议庭其他成员共同审阅→主审法官对质量进行全面审核签发→文印室利用纠错软件排版、校对→书记员进行原稿比对校核。每个责任人在阅稿后都要签名,对自己负责的环节承担责任,此种模式层级多、受干扰因素少、责任承担明确,可有效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2.建立司法能力不断提高的保障制度。法官是裁判文书的制作者,法官司法能力的高低决定裁判文书质量优劣,因此应建立保障制度,促进法官司法能力的不断提高。一是加强对法官全面持续的教育培训。法律知识的不断更新、矛盾纠纷的日益增加、新类型案件的频频涌现等现象,要求法官司法能力的不断提升,而学习是能力提升的首要途径,因此应加强对法官法律知识、政治知识、审判技能、社会知识等方面的全面持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法官司法能力,确保裁判公正。二是量化司法能力的考核。司法改革的出台,法官员额制的推行,法官的入职条件将进一步提高,为确保高素质人才进入法官队伍,应将法官司法能力作入遴选法官的重要条件。法官的司法能力包括法官的司法意识、司法道德、司法修养、司法形象、司法文化、司法方法、司法知识、司法技能、司法效益等各项指标,在实践操作中应将这些司法能力的指标量化,进行综合评价,按得分高低作为法官遴选的依据。三是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目前,我国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自身的制度因素是其主要因素。因此,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这也是目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要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从法官的职业权力、职业身份、职业收入、职业监督、职业安全等各个方面制定切合实际的具体制度,加强对法官职业的保障。

  3.建立裁判文书类案指导制度。我国是制定法国家,但事实上,法院裁判文书相互冲突、一些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相互打架的现象一直存在。传统的案例指导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公布的案例指导等形式,但是因出台指导案例的部门多、指导案例范围窄、类型少、权威性不强、不具有强制性,难以发挥案例指导作用。因此,应改革案例指导制度,扩大案例指导的实用性、强制性,如建立类案指导制度来统一司法适用。裁判文书的全面上网为案例研究提供了丰富而全面的素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应成立权威机构,建立专门的分析机制,根据裁判文书的民事案由、刑事罪名等条件进行归类,归纳类案不同判的原因、区分程序问题、证据规则问题、法律适用问题以及违纪违法等问题,在归类的基础上及时研究类案的法律适用及规制新类型案件的处理,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设立类案指导专栏,定期公布指导案例。

  (二)事中控制:严格审查裁判文书上网

  在裁判文书上网前,运用“四原则”严格审查,抓好裁判文书质量的技术处理,协调好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衡平,防止裁判文书瑕疵错误和个人隐私泄露。

  1.程序正当性原则。所谓程序正当原则,是指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非经法定的正当程序,不得予以限制。该原则要求作出任何涉及当事人利益的决定,应该确保当事人参与到制作该决定的过程中去,包括事先告知当事人,向第三人说明行为的理由、根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等。[12]因此,依据程序正当原则,在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前,应向双方当事人征求是否同意上网意见,设知告知程序,在立案或送达应诉通知时一并送达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裁判文书上网的要求、个人信息的技术处理及可以提出不予上网的异议请求等。如当事人明确提出不予上网请求的,法院应该对异议理由进行审查,如确有“正当理由”的,则可以不予上网公布。

  2.公权与私权保护的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系从‘方法’与‘目的’之关联性,来检视国家行为的合宪性,乃属法治国家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13]它要求所选择的手段与追求的目的保持合理或均衡的比例关系。在裁判文书上网过程中,当知情权的目的与当事人隐私权产生冲突时,应适用比例原则对冲突的价值进行排序和取舍。如,对那些违约或败诉后,当事人认为裁判文书上网会影响他们的声誉的,则当事人的私益保护小于知情权的公权益,应选择保护公益,予以上网。又如:对于一些婚姻、继承、相邻权、名誉权纠纷的案件,上网会影响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影响日常生活或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侵犯的私益损失大于知情权的公益目的,应选择保护私益,则不予上网公开。

   3.相对公开原则。除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调解结案不予公开情形外,对涉及以下一些内容的裁判文书应实行相对公开原则,即不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布,但可采取案件查询制度进行相对公开。如除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关联人员或关联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查询,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情况、申请理由等给予是否准予查询的许可。一是涉及国家安全、外国政策、法律特别规定免于公开的资讯;二是营业秘密、从个人处获得机密的或特权的商业或金融资讯;三是个人及医疗上的档案及其他足以构成个人隐私侵犯的记录或资料;四是负责金融体系监督或规定的机构所准备有关的检测、操作、情况报告等资讯资料;五是涉及死刑犯、重刑犯等可能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相关资料;六是单位的内部人事管理规定等机密资料;七是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

  4.严格责任原则。 裁判文书的格式错误、错漏、歧义语句的使用等都有可能引起负面舆情、司法信任危机等,因此,要避免这些裁判文书的“硬伤”,在裁判文书上网前要严格审查,一方面借助裁判文书纠错软件进行校对纠错,尽量避免裁判文书出现“硬伤”;另一方面明确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裁判文书承办法官、书记员共同负责制,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共同负责制,司法改革之后的主审法官负责制或合议庭成员负责制等。对于错误引发的不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如法院内部在裁判文书评查时发现错误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年终考核扣分等处罚措施;如出现因裁判文书错误引发的风险事故,则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事后控制:实行舆情动态跟踪

  裁判文书上网会引发相关舆情,我们可以实行舆情动态跟踪,有效引导、控制舆情发展。

   1.风险预估。裁判文书上网既具有个案效应,也具有司法的整体效应。对上网裁判文书可能出现的司法被动局面应当有充分的预估。在裁判文书上网之前,由承办法官填写风险评估表,对可能存在的上网风险进行预估,具有风险隐患的案件应将风险报告递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是否上网,并对上网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做好防范措施。如对于公布社会高度关注的敏感案件裁判文书时,在发布的同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对裁判要旨进行归纳,而且对于可能会出现的网络舆情作好预测、分析及应对措施。

    2.民意吸纳。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使社会公众对法院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也使权力的行使受到了更多的监督和制约。法院要及时了解公众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可通过创建一个与公众对话的平台,变静态的公开为动态的交流,可在裁判文书栏目中开辟公众参与区,使访问者能够通过发帖对裁判文书进行评议。还可设立专职舆情监督员,定期搜集网民对上网裁判文书的评论和意见。可参照英国最高法院的做法。[14]通过开通官方微博,在微博中同步发布判决书名称和链接,民众可通过微博发表对裁判文书的看法,法院及时对微博进行回复。

    3.回复答疑。舆情监督员将收集的评论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和分类,对于意见建议及时交由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对网民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疑问进行回复。对于公众的批评和质疑,应当理性面对,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改正。如案件原是独任审判庭的,则由承办法官及时提出回复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把关后,对网民发帖直接进行网上回复;如案件原是合议庭的,则由承办法官报原承办合议庭,原承办合议庭应及时提出回复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把关后,对网民发帖直接进行网上回复。如发现裁判文书存在错误的,必要时可以由原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庭做出补正裁定发布。

    4.舆情应对。当发现网上有不利于法院和法官的负面舆论,甚至扭曲事实、恶意攻击,应进行积极应对、积极回应,积极做好引导和解释工作,及时澄清事实,防止疑问或谣言进一步放大,产生“沉默的螺旋”效应。如果选择沉默或消极回避,反而会把问题弄得越来越复杂,流言满天飞时在民众眼里就是事实,等到这时候再来辟谣已经造成的负面影响很难挽回。

  5.纠错追责。制定纠错奖惩制度,让社会公众监督裁判文书的质量,通过有奖举报的形式,奖励错误发现者,对于确有错误的及时予以纠正,并将裁判文书上网成绩纳入个人年终考评制度,对于在裁判文书上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产生的后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对一些恶意散发网络谣言的个人、网站、媒体等要严厉打击,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

                           结语

   世界上并不存在完美无暇的制度,任何一项制度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予以修正和完善,裁判文书上网也是如此。尽管裁判文书上网会给法院及法官带来一定的风险,但绝不能为此而因噎废食,进而忽视并否定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价值功能。掩盖矛盾并不是解决问题之道,我们应当通过建立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切实保障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有序开展,真正实现司法公开,以维护司法的公信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公开、透明,且行之有效的司法保障做出应有的贡献。

    注释:

    1.[德]乌尔里希·贝克 :“从工业社会到风险社会——关于人类生存、社会结构和生态启蒙等问题的思考 ”( 上 ),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年第3期,第49页。

    2.信息安全风险是指在信息化建设中,各类应用系统及其赖以运行的基础网络、处理的数据和信息,由于其可能存在的软件缺陷、系统集成缺陷等,以及信息安全管理中潜在的薄弱环节,而导致的不同程度的安全风险。

    3.舆情风险是指,政府部门和企业单位在从事社会管理和经济活动的时候,可能面临的来自社会或者风险的负面信息、虚假信息、谣言等,这些负面信息通过发酵可能才产生的舆情危机叫舆情风险。

    4.舒东龙、曾凡青:“网上公开裁判文书引发负面舆情的积极应对”,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年第8期,第12页。

    5.蒋惠岭:“裁判文书上网中寄托的司法期待”,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年第8期,第32页。

    6.阎耀军, 薛岩松:“风险社会中的管理时滞与前馈控制”,载《天津大学学报》2009年第7期,第330页。

    7.所谓劣币驱逐良币(Bad money drives out good),也称格雷欣法则(Gresham''s Law),为16世纪英国伊丽莎白铸币局长托马斯•格雷欣(Thomas Gresham)提出。他观察到:消费者保留储存成色高的货币(undebase money)(贵金属含量高),使用成色低的货币(debased money)进行市场交易、流通。此后,此定理也广泛被用于非经济学的层面。

    8.林毅夫:《论经济学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9.[英]朱利安.罗伯茨、麦克.豪夫:《解读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的态度》,李明琪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2009年版,第12页。

    10.王锡情:“裁判文书上网:法官面临三大考验”,载中国法院网。

    11.[英]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周红云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20页。

    12.韩朝炜、朱瑞:“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衡平”,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4期,第97页。

    13.李建良:《宪法理论与实践(一)》,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93页。

    14.英国最高法院于2012年2月6日开通了官方微博账户(@UKSupremecourt),每周发2-3篇微博,内容严格限定在判决书链接和最高法院声明。也就是说,最高法院每作出一个判决,官方微博都会同步发布判决名称和判决书网络链接。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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