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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几条建议
作者:潘慧宇   发布时间:2015-11-26 09:18:35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同年8月21日,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蓝本的江苏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在江苏省各法院正式全面实施。笔者作为江苏省基层法院众多刑事法官中的一员,在工作中经常使用《细则》,对《细则》在应用过程中产生的一些现象和问题也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和思考,总结如下:

  一、确定的量刑起点或基准刑可能导致量刑的僵硬化

  《细则》本身规定要避免“机械执行”,但同时为了提高可操作性又采取了确定的量刑起点或基准刑的做法。不过,江苏省基层法院的刑事法官们在面对堆积如山的案件时可能根本不会去考虑如何深刻地理解“定性加定量的分析方法”,而是直接采取快捷、机械的算式来求得一个结果,但求得这个结果的算式恰恰是《细则》所提供和要求的,这未免有些南辕北辙。

  实际上,现实情况往往更为复杂。《细则》的某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得较为困难,甚至有些蹩脚。假设某盗窃犯甲,无论其盗窃的5000元还是9000元,量刑起点都是拘役三个月,而在司法实践中,江苏省基层法院处理的盗窃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在2000元至10000元之间,将他们的量刑起点全部规定为拘役三个月,可能会存在应用上的困难。从笔者的自身感受以及和同事的交流中,盗窃5000元和9000元的差异虽然相较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盗窃犯罪微乎其微,但就2000-10000元这个区间本身仍然值得进一步区分。

  二、“估推式”量刑方法的“借尸还魂”

  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很多同事在量刑过程中是先估推出宣告刑,然后再根据估推出的宣告刑来套用《细则》。这样一种颠倒的量刑过程,对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打击是致命的。因为这意味着量刑规范化工作致力于消灭的“估推式”的量刑方法不仅没有死亡,反而披着“量刑规范化”这一“羊皮”苟延残喘。

  其实,很多法官采取这样的量刑方式一方面是由于过去的习惯使然,另一方面也是《细则》的部分规定适用起来确实比较困难。有时,法官宁愿违反《细则》的相关规定,也不愿意给予被告人一个符合《细则》规定的主刑。主要原因是,在部分法官心中,《细则》规定的刑罚实在无法与他们内心的判罚相符,在不违反刑法规定的情况下,他们选择了尽可能地接近《细则》——但仍然没有严格遵守。

  三、“量刑”的“丰满”与《细则》的“骨感”

  “量刑”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概念,它远远不只是从法定刑到宣告刑那么简单的过程,更不是机械的加减乘除。可是,相较于“量刑”的丰满,想要去“规范化”它的《细则》却显得过于“骨感”,甚至有些捉襟见肘。在可以计算明确刑期的拘役、有期徒刑中,《细则》尚能发挥一些作用,可到了该适用缓刑、单处附加刑、无期徒刑、死刑、免予刑事处罚等等情况时,《细则》就无法也不可能发挥多大价值了。更何况,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有400余种,而《细则》仅仅就15种常见犯罪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再“详细”也无法应付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

  因此,就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想法和建议:

  一、《细则》需要完善,但并非问题的核心

  《细则》规定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尤其是《细则》的一些规定使其原本具有的可操作性变得甚至有些蹩脚,这些无疑是需要完善和改进的。不过,致力于不断增厚或修订《细则》,试图用它来解决全部问题却不是一个可取的方向。

  例如,将2000-10000元的盗窃数额的量刑起点规定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是解决了目前的一些问题,但又会带来新的问题。况且,众所周知,法律永远也无法解决世间的全部问题,连法律也称不上的《细则》,又该如何去囊括有关“量刑”的一切?且不说对于缓刑、无期徒刑、死刑等等诸多方面根本不可能做出硬性规定,假设真有那样一本完美的《细则》,机器也可以量刑,表面上看去公正得完美无瑕,实际是整个司法已完全失去了人类的智慧与理性,后果不堪设想。

  其实,我国的法官队伍需要信任也值得信任。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制道路起步较晚,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司法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确实是一个问题。可是,尽管相当多的法官在量刑时突破了《细则》,但这种突破大多数是为了追求法官们心中的公正。可以说,这种突破和自发性调整应该是良性的。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经过数十年的努力,我国的法官队伍的素质在不断提高,法治进程在不断推进,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给予法官更多的信任,鼓励他们正确地、充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不是一味地挤压自由裁量的空间。

  二、从长远出发,多种途径推进量刑规范化是问题的关键

  首先,必须认识到,量刑不均衡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而量刑规范化更是一项长久而艰巨的任务。因此,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应当从长远出发,采取全面的、多样性的措施来不断给改革增加动力,而不是寄希望于“毕其功于一役”。

  其次,关于途径的选择的讨论其实已经比较成熟,笔者在此简单地总结一下,主要是:1.建立独立的量刑程序。我国历来重定性轻量刑,独立的量刑程序有助于量刑证据的充分挖掘,也可以让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展开充分的辩论,帮助法官完整地了解被告人的量刑信息。2.完善量刑说理制度。我国的量刑说理制度目前仍较为薄弱,主要表现为量刑情节的简单堆砌,裁判文书中关于量刑的表述亦以空话、套话居多。一个透明的、公开的量刑说理过程,不仅能够充分表达法官的量刑理由,也可以消除被告人多余的猜疑和揣测。3.多方参与量刑程序。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往往在量刑中被我国法官所忽视。让被告人、被害人充分表达他们的诉求,对于案件的妥善处理具有积极意义。4.着力于法官队伍的建设与培养。对于量刑规范化工作来说,拥有一支受过良好教育的、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人生阅历的优秀法官队伍几乎就等于成功了一半。因为一个优秀的法官本身就是一个运用法律的大师,出于他内在的智慧和理性而产生的判断正是一种浑然天成的“规范化”。

  总而言之,量刑规范化的改革任重而道远。笔者的想法和建议的意义多在于引起更为深刻的、更具建设性的思考与研究,一如一个常用的成语:抛砖引玉。

   (作者单位: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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