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鸵鸟“越狱”事件中和你我有关的法律知识
作者:农桂英 石莉娟    发布时间:2022-01-12 13:59:31


  近日,广西扶绥县某养殖场近百只鸵鸟“集体越狱”,在凌晨的街头急速奔跑的一幕,红遍微信朋友圈。失主也于第一时间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寻找鸵鸟的广告,不少好心的群众纷纷帮助寻找鸵鸟,但也不乏有搞恶作剧的人,发布宰杀鸵鸟的视频。目前,失主称尚有十几只鸵鸟未能找回。

  那么,此次鸵鸟“越狱”事件中,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你知道么?

  情景一(无因管理):

  群众甲:“哎,有只鸵鸟跑到我家了,这鸵鸟一定是从哪个养殖走丢的,我先关在我家院子里喂养,等失主找来了我再返还给失主吧。”

  法官说法:群众甲出于善意帮助失主管理、喂养鸵鸟,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构成无因管理。当失主找到甲后,甲将鸵鸟返还给失主的同时,可以向失主索要其管理、喂养鸵鸟所支出的费用。

  群众甲:“老板,你的鸵鸟,我可是帮你养了两天咯,终于可以物归原主了。”

  失主:“感谢感谢,这是一点小意思,作为你帮我看管鸵鸟的报酬。”(双方握手)

  情景二(不当得利):

  群众乙:“哇,这不是朋友圈里的鸵鸟吗?竟然有一只跑到我家了。太好了,这回有鸵鸟肉吃了,关起来,等过年杀来吃。”

  失主:“哎 ,这不是我的鸵鸟吗,怎么关到你家去了?”

  群众乙:“呵呵,反正鸵鸟跑出来了,就是无主物,谁捡到就是谁的。再说了,鸵鸟是自己跑进我家的,理所当然归我所有了,你说是你的,你叫它,看它应你吗?”

  法官说法:乙的行为如何评价呢?鸵鸟虽然是自己跑进乙家的,但乙取得鸵鸟并没有合法依据,从民事法律关系来看,乙构成不当得利,失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要求乙返还鸵鸟,而乙也丧失了对失主索要管理、饲养鸵鸟而支出费用的权利。

  失主:“听到法官说了没有?你再不还给我,我就去法院告你。”

  法官说法:朋友们,鸵鸟集体“越狱”固然滑稽,但是千万不能因为好奇、兴奋、侥幸的心理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者,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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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法条及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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