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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新型毒品犯罪!依托咪酯电子烟已“入刑”
作者:向晓岚    发布时间:2024-04-10 15:10:00


  近日,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三起贩卖毒品罪案件,且三起均为贩卖新型毒品依托咪酯案件。

  案件一

  2023年10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某加油站附近路段,以100元的价格将一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贩卖给吴某某。最终,八步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二

  2023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向他人购买依托咪酯后,在贺州市八步区多次向叶某某、邹某某等人贩卖依托咪酯,非法获利2627.92元。最终,八步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三

  2023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叶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某售楼部正面大门路边停车位处,以350元的价格将一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贩卖给刘某。最终,八步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叶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依托咪酯俗称“烟粉”,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有较强的成瘾性。非法吸食依托咪酯后会有“上头”感,呈现出头晕、兴奋、抽搐、身体不受控制等症状,长期大量滥用会出现脾气暴躁等影响人的情绪、思维和意志行为的精神障碍,一旦超出身体耐受范围,甚至会造成死亡。

  2023年,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20号)发布,2023年10月1日起将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至此,依托咪酯开始属于刑法上的毒品管制物,吸食依托咪酯就是一种吸毒行为,非法走私、贩卖、运输、持有依托咪酯都将按涉毒品违法犯罪进行处理,受到法律严惩。

  如今,贩毒手段层出不穷,贩毒人员为了钻法律的空子,将依托咪酯勾兑在电子烟烟粉、烟弹中进行售卖,社会大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群体一定要提高警惕,切莫被依托咪酯“电子烟”所迷惑,贪图一时快感,远离新型毒品,珍惜生命,珍爱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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