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三只“粮耗子”贪吃落法网
作者:王和成 邓能奎 发布时间:2003-08-07 14:11:54
近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三人伙同贪污国家粮款的犯罪案,判处被告人张焱成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徐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姜迪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没收三被告人所退赃款50.68万元。
张焱成原系泸县兆粮食收储公司经理,徐斌原系泸县兆粮食收储公司财会科长,姜迪军原系泸县兆粮食收储公司公司财会科出纳。张焱成于1999年12月起担任该公司经理后,因公司粮库库差较大及上届的一些遗留问题等,便向徐、姜二人提出将公司的粮食销售差价不入公司帐,截留在帐外,设立“小金库”。由姜保管帐外资金,并做资金收支情况报表,姜将报表分一个月或几个月向徐报送一次,经徐核对后退给姜。2002年6月,张、徐二人伙同姜迪军趁公司转制之机,利用职务之便将姜迪军处保管的公司帐外资金余额(即小金库)18675621元隐瞒不报,张焱成在徐、姜二人提出对该资金余额如何处理时,说:“三个人分了”,并叫徐看着办,徐将张的意思转告姜。2002年8月18日,三人将“小金库”资金私分,其中张焱成分得70000元、徐斌65000元、姜迪军分得51000余元占为己有。后徐斌将其保管的帐外资金相关帐据烧毁。 2002年,该公司在销售给泸州市粮食局火车站仓库劳动服务公司一批稻谷和小麦时,张、徐二人采取调低提货单价格和价差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将其中的销售款和价差200000元截留共同占有。2002年5月,张、徐二人将泸县保险公司理赔给该公司的车辆保险赔款24202.17元隐匿占为己有。2002年9月,张、徐二人又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为四川省粮油批发中心包干销售的甲字粮业务利润96600元截留占为己有。此外,张、徐二人还共同截留占有公司资金320802.17元,并将该资金分别用于做生意等等。 2003年3月6日,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泸州市农业发展银行相关人员挪用公款事实过程中,通知徐斌证实该案有关情况时,见其可疑而对其问,徐自称单独贪污作案,为确定真伪,3月7日,分别通知张焱成、姜迪军了解情况时,三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隐瞒收入、销毁帐据等手段,侵吞公款186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姜迪军分占赃款姜迪军51000余元;张焱成、徐斌二人共同作案四次,张焱成从中占有赃款23万余元,徐斌从中占有赃款22万余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贪污罪,鉴于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清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