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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肇事撞四人 逃逸终难逃法网
作者:范映辉   发布时间:2003-08-11 16:02:30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3年2月22日晚21时许,被告人董某酒后驾驶旅行车,行至该市永昌路由南向北02同金线电杆处,由于被告人酒后驾车采取措施不力,致使汽车前脸将同方向在前正常行走的谢某和其女儿郑某撞倒,致使郑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某驾车继续行驶至另一路段,又将同方向行走的王某、曹某撞伤,经鉴定谢某、王某、曹某三人所受均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伤亡,并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董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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