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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 侵吞计划生育款
作者:宋春雁 发布时间:2003-08-18 17:15:22
日前,平谷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张某(均为女性)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被告人陈某、张某在分别担任某村妇联主任、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村党总支委员期间,利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务之便,于1997年9月至1998年初,采用截留的手段,先后4次私分计划生育罚款共计人民币10200元,二人均得赃款5100元。被告人陈某还伙同于某(另案处理),于2000年2月采用上述手段,私分计划生育罚款1500元,陈某得赃款800元。案发后,所获赃款已全部退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计划生育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鉴于陈某、张某能够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还赃款,故予以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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