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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工作不满意 持刀伤经理
作者:温长伟   发布时间:2003-08-28 16:34:55


    因分配工作不如意打伤经理的李某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赔偿廉某经济损害7300余元了。

    2002年5月1日上午9时许,李某以分配工作不如意为由,到其所在的公司总经理廉某办公室,趁廉某出门时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朝廉某的背部砍了一刀。在搏斗中,廉某的头部又被砍伤。经法医鉴定,廉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李某在逃,于2003年1月23日到义马市公安局泰山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目无法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逃后,能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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