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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超速驾车撞死公路放牛郎
作者:徐建震   发布时间:2004-04-15 14:33:35


    4月6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因被告人巫林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救助受害人,并积极筹措资金进行民事赔偿,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巫林是福建省浦城县人。2003年8月27日5时许,巫林驾驶巫莲所有的手扶变型机运菜。当车子行至江山市茅坂路段时,遇同向在道路上赶牛的徐某,因超速行驶恰对面有车过来,巫林避让不及而碰撞了徐某,致徐某因外伤致胸腹腔出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衢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责任认定,巫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巫林积极救助被害人徐某,并支付了徐某住院期间的医药费12889.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巫林驾驶机动车经过连续弯道路段时,超速行驶,以致酿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巫林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属自首。并且被害人徐某在公路上赶牛并侵占机动车道,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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