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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犯新罪 致人轻伤再被判
作者:陈庆林   发布时间:2004-05-13 15:48:43


    5月13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对服刑人员林主平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十二年两个月二十六天,决定执行刑罚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1997年1月,被告人林主平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经法院两次减刑在闽西监狱服刑。2003年8月4日,在该监狱质检室,其因琐事与服刑人员陈某发生争执,林主平拿起机台上的线轮砸向陈某,将其左眼砸伤,又冲上前对其进行殴打。经龙岩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外伤后左眼瞳孔畸形,左眼视力下降,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林主平赔偿了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1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主平在服刑改造期间,不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林主平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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