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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工资无结果 民工一怒砍工头
作者:刘伟果 姜百军 发布时间:2004-05-18 09:33:38
打工人员付某因工资问题与工头发生冲突,并将其砍伤。5月17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付某在北京顺义区某建筑工地与其他10名工人一起打工。2004年1月13日晚,工头罗某发工资时称,总公司给的不是全部工资,因工程未完,每人扣300元,等一切都结清了再补发,并给每个工人打了欠条。其他10人同意并先领了300元工资。但付某不同意,并拒绝领钱。 第二天,付某找到罗某,称其家中父母有病,孩子要上学急等着用钱,坚持要领回全部工资,罗某不同意,付某即持准备好的菜刀将罗某左肘部砍致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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