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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跤玩耍比输赢受伤致残各有责
作者: 严有根 龙晓明   发布时间:2005-01-14 15:07:12


    两村民摔跤比输赢,一人不慎被摔伤,双方因赔偿纠纷而对薄公堂。1月5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按比例承担损害后果。

    47岁的况细民和同村36岁的况柏清同在一处打工。去年12月6日午饭,在工地上众伴的摄合下,二人扭在一起摔跤,双方打成平手。第二天,二人商定并又摔跤比赛玩耍,第一场况柏清摔赢了,况细明则讲自己没作好摔跤准备,不能定输赢,提出再打。双方互相抱紧对方的腰间扭摔,结果况细明被摔在水泥地面上,当场右小腿骨折,花去医疗费用4798.57元。后经法医鉴定,况细明右小腿骨折,致玖级伤残。由此,况细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况柏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上高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况细明和被告况柏清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进行摔跤玩耍,应当预见存在人身致伤可能的风险,却多次摔跤比输赢,对产生的人身损害后果,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原告况细明伤残住院治疗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3088.21元,原告承担60%,被告承担40%。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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