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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一市民坐出租车被撞伤 法院一审判出租车公司赔17万元
作者:赵华   发布时间:2005-03-22 10:08:42


    大连市民范先生乘坐出租车时被撞受伤,为此他以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日前,大连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大连白云旅游汽车出租公司赔偿范先生医疗费等各种费用17万余元。

    2004年6月28日晚21时10分,范先生乘坐王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西南路时,与对面越双黄线反道行驶的小货车相撞,导致范先生双下肢多发性骨折、肺挫伤等,治疗费及相关损失达17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交警管理部门裁定小货车司机李某酒后驾驶,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出租车司机王某无责任。

    2004年7月,范先生以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云旅游汽车出租公司以及车主刘某、夜班替班司机王某等承担违约责任。西岗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先生乘坐的出租汽车所有权人是大连白云旅游汽车出租公司,双方形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白云旅游汽车出租公司为承运人。被告刘某是出租汽车的承包人,是以白云旅游汽车出租公司的名义进行承运,所以刘某不是承运人,替班司机王某也不是承运人。被告大连白云旅游出租汽车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将原告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现被告在履行合同中致原告受伤,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法院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大连白云旅游汽车出租公司赔偿范先生医疗费等各种损失共计173624.85元。驳回原告范先生对被告刘某、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界人士指出,车祸发生后,车内乘客实际上具有了双重身份,既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又是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受害人,在此情况下选择何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就显得十分重要。在本案中,为了尽快获得赔偿,原告范先生选择客运合同违约要求进行损害赔偿。虽然出租汽车公司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但按《合同法》规定,它没有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且没有相关免责情形,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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