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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狗咬伤人 主人赔偿精神损失
作者:王文波   发布时间:2005-03-23 13:56:21


    傅女士路过北京工贸公司门前时被该公司所养的两条狼狗咬伤,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要求北京某工贸公司赔偿傅女士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230元。

    2004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傅女士回家途中,从北京某工贸公司门前经过时,两条狼狗突然从这家公司院内窜出,将傅女士咬伤。傅女士经延庆县医院诊断为:因狗咬伤致多处皮裂伤。傅女士立即住院治疗,至到8月14日才出院。其间,北京某工贸公司支付了傅女士的医疗费用。

    2004年10月,傅女士将这家工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护理费、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服装费及精神损害费,而被告方认为傅女士要求的误工费过高,并拒绝赔付傅女士营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后,傅女士以误工费赔偿不合理,营养费没有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过少无法弥补精神创伤为由,上诉至一中院。

    一中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北京某工贸公司饲养的狗将傅女士咬伤,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据傅女士提供的误工证明及身体受到的伤害和心理受到的损害,一中院对原审法院的判决予以改判,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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