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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错将病人子宫切除 妇女术后致残状告医院
作者:柏立诚   发布时间:2005-03-29 15:58:14


    核心提示

    医院错误地将一名妇女的子宫切除,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却以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于是,当事人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撤消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李某 医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10月,李某因盆腔、腹腔积液以及双附件包块待查,到昆明市西山区福海卫生院(原官渡区福海卫生院)住院治疗。医院为李某进行割腹探查术及子宫全切和双附件切除术。医院的这一手术致使李某构成重伤,五级伤残。

    李某以人身损害赔偿将福海卫生院诉至官渡区人民法院,她认为医院的行为对其构成故意伤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 这一故意伤害行为不属于刑事自诉范围,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李某坚持的观点,是福海卫生院造成其重伤和五级伤残的后果 ,应当依照刑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法院认为,这一故意伤害行为不属于刑事自诉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此外,本案涉及医学,需专业鉴定,因原告拒绝鉴定,一审法院无法对本病例是否构成犯罪做出评判,也不能根据原告的陈述确认行为人有犯罪嫌疑,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情形。

    原告既然坚持行为人存在故意伤害的观点,就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不能先行通过民事诉讼确认索赔,因此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二审 撤消官渡区法院所作出的民事裁定,并指令其对本案进行重审

    昆明中院认为,故意伤害罪的责任主体并不包括单位,本案中,李某在一审时所起诉的是福海卫生院,其诉状中明确要求该卫生院对其所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赔偿,根据有关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据此,昆明中院裁定撤消官渡区法院对李某起诉所作出的民事裁定:并指令官渡法院对本案进行重审。



来源: 新华网-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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