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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公园溺毙 家人获赔9万
作者:陈群安 关克贤   发布时间:2005-08-03 14:32:00


    11岁的陈某在公园游玩时不慎溺水身亡,其父母在就赔偿问题与游园管理所交涉无果后,将游园管理所告上了法庭。7月27日上午,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陈某某、熊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8.8万余元。

    5月3日下午,11岁儿童陈某与两位小伙伴一同在潜江市南门河游园北端湖边玩耍时,陈某不慎落入湖水中。同行的两位小伙伴因年龄太小早已吓得不知所措,对岸“情人岛”上的游客发现后赶来施救,但终因两岸距离太远,陈某因溺水时间过长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死者的父母陈某某、熊某在悲痛之余,认为潜江市南门河游园管理所未在公园湖边设立安全防护栏和相应的警示标志,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五.一黄金周”期间,游园安全保卫不到位,安全巡察不及时,是造成其子陈某年幼夭折的重要原因。在多次找被告索赔无果的前提下,陈某某和熊某一纸诉状将潜江市南门河游园管理所告上了法庭。

    潜江法院认为,被告潜江市南门河游园管理所未在具有危害公众生命健康的公共活动区域建立有效的安全防护体系,致使两原告之子陈某溺水死亡,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由于被告的过错,给两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应予支持。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陈某的监护人,未完全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亦应对危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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