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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挂出免责牌 顾客被盗仍担责
作者:王建刚   发布时间:2005-08-22 13:48:18


    顾客侍某在某浴室洗澡时,衣柜被撬,物品丢失,而浴室却以售票处已挂出了“贵重物品请交柜保管,否则概不负责”的告示牌为由拒绝赔偿。侍某一怒之下,便将浴室主人杨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人民币2976元、美元2元。8月19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300元。

    4月23日下午5时许,侍某到杨某经营的某浴室洗澡,负责浴室管理的人员没有询问侍某有无贵重物品保管。侍某洗澡完毕后,却发现自己存放衣物的木柜锁扣被撬,遂立即报警。灌云县公安局伊山派出所接警后,通过现场勘查,确认了盗窃行为。侍某便要求杨某赔偿其丢失的中桥牌手机一部(价值1620元)、老人头牌钱包一只(价值150元)、现金人民币1002元、美元2元及驾驶证补办费用24元,共计人民币2976元、美元2元。但杨某称,侍某没有听取售票人员劝告,也没有按告示的要求将随身携带的手机、现金等贵重物品存放柜台保管,且侍某所述丢失物品,在案件破获之前并无证据证实,遂拒绝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不违背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为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告经营浴室,提供洗浴服务,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存放衣物的木柜被撬,存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浴室售票处挂有“贵重物品请交柜保管”的告示牌,原告未按告示内容将贵重物品交柜保管,自身也存在过错。原告所称丢失的老人头牌钱包一只(内存现金1002元、美元2元、驾驶证一本),因其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告所称丢失手机的号码,自2005年4月21日后无任何通话记录,综合本案情况,原告称其手机被盗应属实。因原、被告对灌云县公安局伊山镇派出所刑事案件登记表及呈请立案报告书均无异议,其中原告称其手机价值500余元,故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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