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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例搜索引擎排名案百度胜诉
作者:郭京霞 发布时间:2007-02-01 08:53:29
一家文化交流公司的网站在百度搜索引擎的自然排名由原先的名列前10位甚至前5位,跌至倒数第一页或倒数第二页之内。该公司认为,其排名猛跌是由于百度网站对不参加竞价排名的企业采取技术降权和恶意锁定,属于恶意排名行为。因此,该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百度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百度降低枫叶之都排名位置具有主观故意和过失为由,一审判决驳回了枫叶之都要求索赔10万元的诉讼请求。但审判法官认为,搜索引擎在设置排名标准方面亟须规范。据悉,该案是北京市首起搜索引擎排名引发的纠纷案。
该案原告是北京枫叶之都旅游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据了解,该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北美旅游文化交流、北美路线旅行信息发布代理业务的企业。被告是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是百度搜索引擎网站的共同经营者。 原告枫叶之都称,其公司的商务性网站自2004年初设立以来,被许多门户网站和相关业界网站收录、链接。为扩大影响利用网站提升业务,原告公司自2004年7月起至今持续使用百度搜索引擎网站“百度竞价排名”作网络推广。至2005年年底,“加拿大旅游”、“加拿大旅行社”等关联度较高的关键词在包括百度在内的主要搜索引擎搜索结果中,其公司网站网页信息条目的自然排序位置几乎均名列前10位甚至前5位。 2006年3月起,原告发现公司网站网页信息条目在百度相关关键词搜索结果列表自然排序页面中前十页全面消失,均被排在了倒数第一或第二页中。原告就此事于2006年6月20日给百度发出异议函。后被告重新对枫叶之都公司网站权值进行了评估,并于2006年6月28日通过“回捞”机制恢复了枫叶之都公司网站在百度搜索引擎网站相关关键词搜索结果的自然排名位置,均位于正数第一页或正数第二页之内。 原告认为,不正常排序应属于百度搜索引擎网站为配合推广竞价排名业务而对客户网站人为降低自然排名后恶意锁定。百度搜索引擎网站出于某种不正当目的,恶意采取非正常的技术手段人为地降低原告公司网站网页信息条目的自然排序位置,应构成一种歧视性行为,恶意降低排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财产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则称,枫叶之都公司网站在百度搜索引擎排序位置的降低原因是其网站存在针对搜索引擎的大量垃圾链接,被百度搜索引擎算法规则系统识别,并调整其网站权值所致。网站在搜索引擎的相关关键词搜索结果网页信息条目列表中的自然排名位置,实际上是各搜索引擎根据各自的排名算法规则排列形成的,这种位置在不同的搜索引擎中不尽相同,且是在不断变化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枫叶之都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百度搜索引擎排名算法规则涉及两个因素:网站网页本身的内容及网站外链权值。网站网页内容与相关关键词关联度高,被其他网站链接多都会使网站权值增加,从而使排名位置靠前。但是,如果被收录网站存在大量被百度搜索引擎视为“垃圾链接”的链接,搜索引擎系统则会自动识别并降低其权值,相应地该网站排名就会降低。同时,百度搜索引擎网站还设置了“回捞”机制,即对排名算法规则进行补充和修正。百度搜索引擎网站相关网页内容证明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向公众公开了上述排名算法规则。 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虽曾在短期内降低枫叶之都公司网站网页在百度搜索引擎网站相关关键词搜索结果中排名位置,但在枫叶之都公司提出异议后,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通过“回捞”机制已经恢复了其排名位置,且没有证据证明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实施该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和过失或仅针对枫叶之都公司网站采用了与众不同或歧视性的排名算法规则。枫叶之都公司称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降低其自然排名目的是为了迫使其参与竞价排名服务,因而认为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行为具有恶意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同时,法院认为,枫叶之都公司网站网页在百度搜索引擎网站相关关键词搜索结果中自然排名位置一度降低,这在一定程度上确有可能影响相关公众对该公司经营状况的评价。但是,目前国家及行业对搜索引擎的商业模式及排名算法规则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在枫叶之都公司不能证明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的情况下,由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就调整收录网站自然排名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认为,枫叶之都公司提出的百度在线公司和百度网讯公司曾降低其网站网页在百度搜索引擎相关关键词搜索结果中自然排名位置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财产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一审判决驳回北京枫叶之都旅游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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