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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遭指责挥拳打人反被打 大人被判担全责
作者:董燕静   发布时间:2007-04-16 10:44:40


    12岁的小金碰倒了陈先生停在路边的自行车,在遭到指责后,拎起拳头就朝陈先生脸上打。陈先生回了一拳,小金的眼镜被击落在地,上眼皮也破了。日前,小金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确实是小金先动手打人致使冲突加剧,但他毕竟是一名未成年人,陈先生应承担全部过错的赔偿责任。

    2006年6月30日,陈先生到一家职业介绍所找工作,将自行车停放在介绍所门口。小金推着自行车路过,将陈先生的自行车碰倒在地。陈先生出门便与小金发生了争执。趁陈先生准备去扶自行车的时候,小金拎起拳头就往他脸上打。被惹火了的陈先生也一拳打了过去。路人拨打“110”报了警。

    在警察询问时,双方各执一词。小金称,陈先生指责了他,然后先动手打他的头。在他用手反击后,陈先生又打他的脸,他的眼镜被打碎在地,眉梢被打破,直到别人报警后才被制止。陈先生则称,他当时叫住小金,只是让他扶起自行车,但小金坚决不扶。就在他自己去扶自行车时,手臂不小心碰到了小金,结果小金当即挥起一拳就打在他的脸上,他随即也打了小金。验伤检验结论:小金左上睑皮肤撕裂伤。

    小金认为陈先生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人身权益,要求陈先生赔偿医药费411.20元、眼镜损失费118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500元、整容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总计9091.2元。

    陈先生则表示,只愿意赔偿小金的全部医疗费、验伤费、交通费;适当赔偿营养费200元—300元;眼镜损失费不能以现在新配的费用来赔偿,且当时只碎了一片镜片;对小金提出的家属误工费则依据医院的三次门诊记录,只赔偿三天误工损失;至于整容费、精神损失费等,陈先生认为没有依据不同意赔偿。双方交涉未果,小金遂向法院起诉。

    根据在场目击证人证实,当时确实是小金先动手打人致使冲突加剧。但法院认为,小金毕竟是一名12岁的未成年人,陈先生理应冷静对待、理智处理纠纷,而不应采取伤及对方身体安全的行为。针对已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陈先生应承担全部过错的赔偿责任。

    经庭审核查,小金主张的医疗费计算有误,但陈先生同意全额赔偿经核实的医疗费278.20元、验伤通知手续费5元、交通费28元,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营养费、误工费,小金未提供相关证据。从其受伤情况看仅为外伤、门诊治疗,并不需要住院及其他更多营养康复。考虑陈先生同意赔偿营养费、家属三天的误工费,法院酌情判决两项各赔偿300元。同时,赔偿眼镜损失费500元。考虑小金是未成年人,在遭受一名成年人的身体击打后,不排除对其造成心理伤害,且作为对陈先生行为的警示,加以惩罚性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赔偿小金精神抚慰金1000元。关于整容费,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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