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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水溢出毁人粮田 钢铁公司被判赔偿农民损失
作者:黄宪伟 燕文光 发布时间:2007-04-20 16:06:45
4月20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安阳市宏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由于大雨将围墙冲倒,致使公司内石灰水溢出流入他人农田,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徐水常玉米损失665元、棉花损失900元。
原告徐水常系安阳县水冶镇天池村农民,被告钢铁公司位于该村南头路东,其公司东墙紧靠原告的承包地。2006年,徐水常分别在承包地里种了棉花和玉米,其中玉米1.9亩、棉花1亩。同年夏天,由于雨水将被告钢铁公司的东围墙冲倒,造成被告厂里大量的石灰水向东溢流,浸渍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共14户的农田。 损害发生后,被告与天池村委会协商,以每亩玉米产量1000斤,每斤0.7元,按距离被告围墙远近从40%依次递减的方式对其他13户进行了赔偿。由于原告紧挨被告围墙,以所受损失较大而不同意赔偿标准,将钢铁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宏达钢铁公司的围墙倒塌,从而其排放的石灰水将原告的承包地浸渍,造成原告所种的玉米和棉花受损,对该损失被告理应赔偿。关于赔偿的具体标准及数额,考虑到原告的承包地紧挨被告围墙,所受损失最严重,认为应按损失50%赔偿较妥。对于玉米按每亩1000斤,每斤0.7元即665元,对于棉花按每亩180斤,每斤10元即900元,遂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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