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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门窗诱发精神病 鲁莽亲戚被判侵权赔偿
作者:尤文军   发布时间:2007-04-25 16:15:35


    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张某虽未击打原告吴某,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吴某60%的损失580元。

    原告吴某的姐姐与被告张某的外祖母系一墙之隔的邻居。2006年10月20日,吴某到其姐姐家作客。当日晚上18时许,被告带人随其母亲和外祖母到原告的姐姐家,欲与原告交涉其母与原告姐姐打架之事,想为其母讨说法,后得知与其母打架的不是原告,就在别人劝说下欲离开,但被告在离开原告姐姐家时用拳头将房门玻璃砸坏。

    被告一帮人走后,原告找到其姐姐,在诉说被告砸坏玻璃的事情后原告发生抽搐,后被送到医院治疗。原告认为自己因被告的行为惊吓过度导致抽搐,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1000余元。

    被告认为,原告以前有过抽搐的病逝,此次抽搐病发,是在他人家中受刺激所致,与其行为无关,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被告得知其母与原告的姐姐发生打架纠纷后,未能采取正当的途径解决纠纷,而擅自闯到原告姐姐家并将玻璃砸坏出气,虽未对原告实施人身攻击,但被告的行为足以对原告造成精神刺激,据此认定,被告的损害行为与原告抽搐并复发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抽搐病的发生与自身的病史亦存在一定的关系,应自行承担40%的民事责任。据此,延庆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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