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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治安管理费家中仍失窃 居民状告居委会
作者:范静   发布时间:2007-08-08 15:30:19


    在缴纳的全年度的治安管理费后,杨女士家中仍旧遭遇了窃贼光顾,并丢失了2万元的财物,为此,杨女士将收取了治安费的居委会告上法庭索赔2万元的损失。8月8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33岁的杨女士没有到庭,她的母亲作为代理人诉称,2007年5月5日上午10点到下午14点左右,杨女士外出4小时,家中便发生失窃,盗窃者是破坏了北面窗户的防护栏进入室内的,价值共2万元的笔记本电脑、首饰手表手机等物丢失。

    杨女士表示,该小区内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捡破烂的、磨菜刀的、收废品的闲杂人员可以随意出入小区,巡逻人员执勤图于形式,居民们多次反映,状况却没有得到改善。

    为了安全起见,住在一层的杨女士不仅在窗户上安装了防护栏,并自行栽种了带刺的蔷薇进行防盗。但在2006年10月,居委会安装监控摄像头,以蔷薇遮挡镜头并容易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地点为由,将已经长至两层楼高的蔷薇砍伐。此后仅7个月,杨女士家中便发生了失窃事件,而由于摄像头没有开启,杨女士被告知无法查看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在事发后,小区内很多居民感到没有安全感,并有自行安装了铁丝网来保护家中财物的安全。

    杨女士认为,自己已经足额缴纳了治安管理费,居委会在收取治安管理费后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因此要求居委会赔偿损失2万元。

    海淀区燕园街道燕北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代理人答辩称,首先,杨女士家中的失窃情况和金额有待公安机关的进一步侦查,杨女士目前无法证明该案和居委会有因果关系。其次,保安归街道管理,巡逻大队与居委会也没有关系,该小区是开放小区,是另外一个居民区对外通行的的必经通道,无法实施封闭管理。最后,代理人表示,砍伐蔷薇不是居委会的决定,他同时强调,治安费是居委会代街道收取的,并非居委会收取,因此居委会不应承担责任。对此,杨女士的母亲反驳说,居委会是街道的派出机构,应该为居民的安全负责任。

    由于需要补充证据,此案将择日进行再次开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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