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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律师状告律所 要求给付报酬4万余元
作者:刘妍 发布时间:2007-09-07 09:39:23
武先生系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近日,其将该律所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提成费41500元,返还原告垫付的诉讼费2010元、公告费500元以及实际支出的办案费用1791.12元。
原告武先生诉称:2004年12月3日,原告受被告指派担任江海公司的法律顾问,由于江海公司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所以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的案件受理费2010元以及公告费500元均由原告垫付。2006年9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江海公司给付被告法律顾问费5000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2010元,经过法院强制执行,江海公司把法律顾问费以及案件受理费给付被告。但是,当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提成比例提取律师个人法律服务报酬时,多次遭到被告拒绝。同时,被告也拒绝返还原告代其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以及其他支出的实际办案费用。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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