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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斧成报复工具 振远保安砍伤同事赔偿12.6万
作者:李力 发布时间:2007-09-14 10:16:24
因琐事与同事发生口角,振远护卫的保安白某就用消防斧将小姜砍成重伤。为此,小姜将振远护卫中心第九支队和白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振远护卫中心第九支队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白某赔偿小姜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2.69万余元。
2005年3月2日上午,振远护卫中心第九支队的白某和小姜、王某在宿舍发生口角,并被姜、王二人殴打,白某怀恨在心。当日晚上23点左右,白某用消防斧将熟睡的小姜砍成重伤。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残疾。白某随后被提起公诉。2005年7月25日,白某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有期徒刑8年。 小姜认为,自己是经人介绍到振远护卫中心第九支队工作的,在被砍伤后经多次治疗花去巨额费用。振远护卫中心第九支队在支付了38955元后,就分文不付了。现要求其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损失19.48万余元。 针对小姜的指控,振远护卫中心第九支队辩称,案发当时,小姜与白某都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更不是履行职务,所以单位对此并没有过错。第九支队还表示,在小姜受到伤害后,单位还为其垫付了近4万元的医疗费用,但不应该由他们承担对小姜的赔偿责任,一切责任应由白某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白某故意伤害小姜的身体,应承担赔偿责任。小姜认为白某实施砍伤其行为时,是在履行职务期间,要求九支队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小姜在此次事故中所造成的合理损失,白某应予赔偿。小姜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其已提供证明,法院予以采信。小姜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赔偿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法院结合其伤情及就医情况予以酌定。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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