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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机安装低于2.5米撞伤人 便利店惹官司被判赔偿
作者:董燕静 发布时间:2007-09-18 15:48:08
即将大学毕业的小周不慎撞到可的便利店的空调室外机致使左眼受伤,他遂以便利店空调外机距地面高度过低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万余元。日前,上海市黄浦法区人民院一审判决,可的便利店空调外机安装存在安全隐患,应赔偿小周医疗费、营养费等7300余元。
原告小周称,2006年10月25日,原告去松江的一家可的便利店买东西,走到店门口时看到有同学从里面出来,就打了个招呼。不料一回头,左眼撞在便利店外的空调室外机上,一时疼得无法睁开。经医院检查,原告左眼肿胀,球结膜充血,后又到几家医院就诊,虽伤势逐渐痊愈,但左眼视力从1.0降到0.4。原告正面临大学毕业,眼睛受伤不仅影响了学业及就业,而且还会影响以后的工作能力和社交能力,因此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和痛苦。他认为便利店在通道旁边设置不符合安装高度规定的空调外机,且未设防护,危险因素显而易见,因此便利店对他的受伤具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他要求便利店赔偿其医疗费1035.72元、交通费168元、护理费6000元、营养费1200元、鉴定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等共计21603.72元。 可的便利店则称,店外空调外机下面本是停助动车的地方,小周的伤是他自己不慎所致,与便利店无关。不过据小周提供的现场照片证明,事发后便利店已将空调外机抬高。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中明确,“室外机安装架底部距地面的距离应大于2.5米”,可的便利店的空调外机安装高度低于这一标准,存在着安全隐患,因此对原告小周造成的人身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小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注意周围环境的义务,所以也应承担次要责任。小周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经审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但赔偿的数额应结合伤情、实际损失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小周有权利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具体数额也应依照具体情况酌情确定。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小周的损伤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小周因外伤致左眼角膜浅层裂伤等,该损伤的后遗症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其伤后的护理期限为2个月,营养期限为1个月。据此,法院判决,可的便利店赔偿小周医疗费725元、交通费117.6元、护理费4200元、营养费420元、律师代理费1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小周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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