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执行董事"不辞而别" 股东索要损失5万元
作者:刘妍 发布时间:2008-01-21 10:09:32
因执行董事不辞而别,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并遭受损失,一股东为了公司利益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该执行董事承担责任。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李某诉称,2007年,本人与被告曾某共同成立一家文化传播公司,曾某担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并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007年7月16日,曾某代表公司与第三人中国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管理中心签订了《“心系中国残奥挑战吉尼斯——‘无手车王’超越之旅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曾某具体负责实施,并与其他客户签订了合作协议。2007年9月25日,曾某突然不来公司上班,也未对其工作进行安排和交接,本人多次联系曾某,其均不予理睬。为了减少公司的损失,本人代表公司与中国人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管理中心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赔偿对方违约金5万元。 原告认为,曾某的不当行为行为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曾某赔偿公司损失5万元。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