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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途中坠沟死 合伙人员摊损失
作者:李友强   发布时间:2008-07-07 10:14:20


    7月4日,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合伙人死亡经济补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胡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9105.8元。

   法院查明,2007年9月20日,原告王某之子唐某与被告胡某合伙在码市镇开办电器行,唐某在经营合伙业务中,于同年11月24日下午在为顾客运送货物时不慎坠入山沟,医治4个月后死亡。给原告造成实际经济损失158886.5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唐某的死亡,被告胡某没有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但唐某是在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送货上门服务中不慎跌成重伤致死,被告胡某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给予因唐某死亡给原告王某造成的总损失适当的分担,既公平合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根据本案实际,按被告胡某投入的合伙资金比例37%为基准,分担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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