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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好处费14万元 四川一爆破公司副总经理被判10年
作者:胡苑玮   发布时间:2008-07-29 09:31:33


    日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宋金海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40000元。

    宋金海,男,51岁,原四川西南交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第二分公司经理。2001年5月21日和6月5日,宋金海在担任成都西南交大工程爆破中心涪陵项目部经理时,承接爆破开采涪陵区鹅颈关3#料场的施工项目的郑某某、林某某在宋金海为其划拨工程款后,先后二次在鹅颈关办公室送给宋金海人民币共计3万元。

    2002年2月9日至11月7日,宋金海在担任成都西南交大工程爆破中心涪陵项目部经理期间,承接爆破开采涪陵区鹅颈关1#料场的施工项目的余某某,在宋金海为其划拨工程款后,先后三次在工地办公室、宋金海的车上送给宋金海人民币共计11万元。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宋金海在担任成都西南交大工程爆破中心及西南交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涪陵项目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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