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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寄存“黄金”物品趁机盗窃他人钱财法不容
作者:刘卫华 发布时间:2008-08-05 08:35:54
近日,利用寄存“黄金”物品、伺机调包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的被告人陈某被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刑罚。
被告人陈某伙同老乡唐某于2007年5月间,用购买得来的“金元宝”、“金佛”、“金砖”等假黄金物品,分别在启东市吕四镇、南通开发区竹行镇、南通市轻纺城附近等处,借问路与被害人搭话,以寄存“黄金物品”给予好处费为由,诱使被害人同意,并将自己的钱或贵重财物与“金元宝”等假黄金物品裹放在一起,再伺机采用调包手段,将被害人与“金元宝”等假黄金物品裹放在一起的钱财窃走。先后3次盗窃被害人钱物合计人民币12380元。 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伙同老乡唐某所窃钱、物由公安机关全部扣押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也为自己“贪小便宜吃大亏”而懊悔不已。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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