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饭店用餐摔倒受伤 法院调解双方和解
作者:李文新 张文婷   发布时间:2008-08-11 15:17:28


    8月8日,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处理了一起消费者在饭店用餐摔倒受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饭店经营者赔偿伤者各种损失二万元。

    原告郭丽(化名)于2008年6月8日在被告张明(化名)经营的某饭店就餐时,因座椅腿折断摔倒,经勉县医院诊断为腰椎1滑脱并伴下关节突骨折,住院治疗四十余天。原告伤情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向被告索赔无果,双方矛盾激化,多次发生打闹,经110出警平息了事态。原告于2008年7月向勉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近四万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了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二万元之协议,现被告已及时付清了赔偿款。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