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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折被调包丢现金 储户要求赔偿被驳回
作者:梁 军   发布时间:2008-08-13 09:19:43


    一个体业主的存折被人调包,提走现金4.9万元。受骗的个体业主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8月11日,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终审驳回原告柳某的诉讼请求。

   柳某在枣阳兴隆镇开了一家店铺,专门经营棉花加工生意。2007年9月9日,一个不明身份的人来到柳某的门市部,预订2000床棉被,但在签订合同时,对方要求柳某在枣阳建行开户并存入现金作为资金证明,以证明其经济实力。9月10日,柳某在枣阳建行所属分理处办理存折和银行卡,此后,订货人借口查看柳某的存折,趁其不备进行了调包。由于存折的样式、户名都一样,拿回假存折的柳某丝毫没有生疑。因急于做成这笔生意,柳某很快把4.9万元存入自己的存折。柳某发现存折上的款当日就被人用银行卡全部取走,于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方调查发现,柳某存进4.9万元的存折并不是上午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存折,而是储户名同为柳某的另一张存折。原来,订货人在与柳某谈生意的当天,就以柳某的名字并持“军官证”在枣阳建行办理了存折和银行卡,然后他利用验资的机会,把存折调了包,并取走该款。

   柳某认为,枣阳建行对“军官柳某”的存款开户有错误,是导致自己的4.9万元被骗的主要因素,建行应当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双方在交涉无果后,柳某遂诉讼到法庭。

   枣阳法院一审认为,枣阳建行在为“军官柳某”办理存折时,该行工作人员对其递交的“军官证”进行了核对,登记了姓名和号码,并复印留存,履行了其审核义务。柳某因其本人的疏忽大意,其存折被调包后,将4.9万元存入“军官柳某”的存折上,责任应由柳某承担。据此,枣阳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柳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柳某不服并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储户应妥善保管存折

   柳某在枣阳建行开设个人存款账户,枣阳建行给柳某出具存折及银行卡,柳某与枣阳建行之间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柳某诉请的4.9万元人民币损失,不是柳某将现金存入自己的存款账户后,因枣阳建行的过错致他人违法支取,或因枣阳建行违法履行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而致柳某的损失发生,而是柳某自己的存折被“军官柳某”调包,使自己持有了“军官柳某”的存折,并应“军官柳某”的要求,自己在不知情、受骗上当的情况下将4.9万元人民币存入“军官柳某”的存折账户,后被他人支取而损失,此种情形造成损害,只能由柳某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存折才能避免。

   而“军官柳某”在枣阳建行开设个人存款账户时出具了能证实其身份的“军官证”,枣阳建行在对其提供的“军官证”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存款要件后,为其出具存折和银行卡,枣阳建行与“军官柳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该行为不影响上诉人柳某与枣阳建行之间储蓄存款合同的履行,亦不导致柳某与枣阳建行在履行储蓄存款合同过程中发生财产损害。“军官柳某”在枣阳建行开设个人存款账户时,枣阳建行无能力也无义务知道柳某与“军官柳某”曾经洽谈生意,因此,柳某的4.9万元财产损失与“军官柳某”、枣阳建行之间成立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无因果关系,枣阳建行对柳某的存款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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