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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 公司一经理获刑五年
作者:司家宏   发布时间:2008-08-20 14:14:35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巨额贿赂。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对黄广平犯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广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

    经审理查明,黄广平自1995年底至2002年9月,在担任全椒县木材公司经理、全椒县森工木材游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及留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及相关单位贿赂63000元。

    法院认为,黄广平在任全椒县木材公司经理以及受委托管理国有控股企业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侵害了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黄广平的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主动交待检察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的事实,属主动交待同种罪较重的,认罪态度较好,同时已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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