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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食用烤乳羊中毒案续:饭店老板向销售商追偿获赔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8-08-21 10:18:18
去年,李先生一家老小在饭店食用烤乳羊中毒获赔40余万案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后来,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饭店老板沈女士将为其提供冻生乳羊的销售商北京市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者孙某、郑某,梁某、张某诉至法院,向其追偿共计65万元的赔偿费用。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孙某、梁某、郑某、张某在中毒事件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判决四者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2006年10月1日中午,李先生一家人到沈女士经营的彩云峰饭庄食用烤乳羊。餐后,吃饭的8人中有6人出现不同的中毒症状,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李先生老父亲病情最为严重,经过2个多月的抢救治疗,不幸逝世。 2006年10月1日晚,卫生监督所对李先生等人中毒事件展开调查,对乳羊、调料以及酒、酒瓶等物品进行了采样,并对彩云峰饭庄食品原料进行了封存。经检测,彩云峰饭庄生乳羊甲拌磷含量为0.018mg/kg—0.25mg/kg,烤乳羊甲拌磷含量为69.87mg/kg。卫生监督所经调查后确定,彩云峰饭庄向李先生等人提供的西域烤乳羊中含有农药甲拌磷,导致李先生等人农药甲拌磷中毒。同时,丰台卫生监督所对中毒乳羊来源进行调查后确定,中毒乳羊由彩云峰饭庄购自孙某承租的岳各庄批发市场的摊位,孙某购自郑某,郑某购自梁某,梁某购自张某,而此批乳羊由张某在河北定州收购加工而成。张某在收购加工时,未索取检验合格证亦未取得检验合格证。梁某、郑某、孙某亦未向其前手索取检验合格证,彩云峰饭庄采购人员在购买生乳羊时亦未查验检验合格证。为此,丰台区卫生局分别对孙某、郑某、梁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6年12月,李先生等人将沈女士诉至丰台法院,要求其赔偿中毒事件造成的损失。2007年3月20日,法院判令沈女士赔偿李先生等人损失共计452412.36元。 除法院判决沈女士赔偿的数额以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外,沈女士在受害人治疗期间,亦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42262元。中毒事件发生后,彩云峰饭庄停业。2006年10月5日,因卫生监督所先前封存的彩云峰饭庄食物原料腐败,卫生监督所决定对封存的食物原料予以销毁。2006年10月6日,彩云峰饭庄重新开始对外营业。 沈女士表示,非常同情李先生一家人的遭遇,可目前自己实在无能力支付这么高额的赔偿费,且在这起中毒事件中,本人也是受害者。沈女士在起诉书中称:饭店是通过合法的渠道,到知名度较高的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进货,批发市场内的检验监督机构应该对其所进农副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杜绝有毒有害的商品进入市场,由于该市场在管理上的失控,饭店才从该市场购买到含有农药的冻生乳羊,导致李先生等人食用后发生中毒的事件,同时也导致饭店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该案致毒物生乳羊的来源均与岳各庄批发市场、孙某、郑某、梁某、张某有关,故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商品的五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共计649446.5元。 针对沈女士的起诉,在法庭上,几方被告分别进行了答辩。岳各庄批发市场市场称:市场只是提供交易场所,对乳羊没有检验的义务,只是检查货物来源。因此,批发市场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孙某称:自己出售的乳羊外包装箱上有合格标志,且在2006年9月28日前已经被沈女士开办的饭庄出卖了,而染毒乳羊是饭庄2006年9月28日购进的,因此,染毒乳羊与孙某无关;本案中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已经明确,故孙某不应承担责任。 郑某辩称:自己与本案原告沈女士没有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不具备本案的被告主体资格;沈女士没有承担赔偿责任,其无权行使追偿权;沈女士主张经营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郑某和梁某封存检验的生乳羊不含甲拌磷,而沈女士处封存的生乳羊含有甲拌磷,且烤熟的乳羊甲拌磷含量远远高于生乳羊甲拌磷含量,故不排除造成此次中毒事件系沈女士自己人所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梁某辩称:案发乳羊并非出自梁某;且自己的乳羊是合格的,并不存在甲拌磷;沈女士饭庄里的生乳羊甲拌磷含量为0.018mg/kg—0.25mg/kg,而剩余烤乳羊甲拌磷含量却升至69.87mg/kg,根据相关信息,甲拌磷在加热后应当挥发减少,而本案却有增无减,甲拌磷升高过程应为沈女士的人员所致,应由沈女士负责;其好沈女士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在李先生等人诉沈女士案中,沈女士对死者死亡原因以及赔偿数额并未提出质疑。故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的答辩意见与梁某的答辩意见基本一样。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张某在收购加工乳羊时,未索取检验合格证亦未取得检验合格证,梁某、郑某、孙某亦未向其前手索取检验合格证,彩云峰饭庄在购买生乳羊时亦未查验检验合格证,故张某、梁某、郑某、孙某、沈女士等对中毒事件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为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以及除此之外沈女士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494674.36元。沈女士应当支付的案件受理费、被封存物品损失、停业损失等应由其自行承担。岳各庄批发市场与孙某之间系摊位租赁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孙某、郑某、梁某、张某所持答辩意见,或与事实相悖,或缺乏证据支持,法院均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孙某、郑某、梁某各赔偿沈女士74201.15元,张某赔偿沈女士197869.74元;驳回沈女士其它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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