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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狮犬扑咬12岁舞蹈少女 宠物主人管束不当判赔
作者:顾政文 陆晓晴 发布时间:2008-08-26 09:58:25
少女小蕾(化名)被邻居饲养的松狮犬咬伤,为索赔偿将宠物狗的主人王阿姨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王阿姨赔偿小蕾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4万元。
12岁的小蕾是一个人见人爱的女孩,父母视为掌上明珠,从小参加各类艺术培训,并在舞蹈方面获得许多奖项。2007年5月的一天,小蕾正要去参加舞蹈班,路过邻居王阿姨的小院时,突然一条松狮犬窜出栅栏,发狂似的扑向小蕾。50多斤的庞然大物瞬间将小蕾扑倒,在她身上抓咬。王阿姨闻声赶来阻止,但为时已晚,小蕾的腿、腹部多处被抓伤,咬伤。 经治疗,小蕾已无大碍,但在腿上留下几处明显的长疤痕,给爱美的小蕾带来了心理上的阴影。小蕾拒绝参加舞蹈训练,人也变得拘谨,不再像以前那样爱唱爱跳了。小蕾的父母认为,女儿被咬伤是因为王阿姨未给自家的狗栓犬链,对自己饲养的动物管束不当。为此,他们向王阿姨索要医疗费等有关费用,双方协商未果。故小蕾诉至法院要求王阿姨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5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王阿姨辩称,其所饲养的松狮犬咬伤原告是事实,但责任不在被告,是原告的父母未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阿姨所饲养的狗无犬链,致使伤及小蕾的后果产生,王阿姨有管束不当的过错,应承担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除赔偿医疗费等费用以外,小蕾从小所接受的在艺术方面的培养,其双腿所遗留的伤疤会给她在舞蹈等艺术方面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给她带来精神上的伤痛,故法院酌定王阿姨赔偿适当的精神损失费。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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