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出租国家禁用建筑器材 四方当事人均担责
作者:黄志坚   发布时间:2008-08-26 14:42:31


    出租国家禁止使用的建筑器材吊葫芦给建筑工地使用,酿事故致人伤残,面对巨额医疗费用,房屋发包者,施工安装人员及出租吊葫芦的主人相互推诿拒绝赔偿。近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判决房屋发包者李招财、施工安装人员郭贻华、出租吊葫芦万瑞各赔偿伤者22068元,其余医疗费用由伤者谢乐生自负。

    2007年8月11日,李招财将自建房屋的装修工程承包给谢乐生,双方并签订《房屋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此后谢乐生向其舅万瑞租用四只建筑器材吊葫芦,顾请郭财华进行外墙装修施工。郭财华在使用吊葫芦安装吊桥时将吊葫芦的保险卡的螺帽从五楼掉下地,后因未找着,郭财华也就没有将保险卡螺帽装上也没有将此事告知他人。吊桥安装完毕后谢乐生未全面检查吊葫芦是否可以工作就跨上吊桥,因吊葫芦保险卡失灵,谢乐生随吊桥从五楼坠落地面受伤,经解放军九四医院治疗18天共用去医疗费27644.48元,谢乐生伤势经鉴定为二级伤残,谢乐生的医疗费、伤残赔偿护理费等经核定为22068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谢乐生从事泥工工作多年进行房屋建筑装修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常识。但原告谢乐生无资质承揽被告李招生的房屋装修工程,租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吊葫芦,且在安装吊葫芦后未进行相关的承载安全性能的检查,冒然上桥施工,因吊葫芦保险卡失效导致事故原告受伤,原告对此次安全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李招财在与原告谢乐生签订《房屋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没有认真审查原告是否具有承揽工程的资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郭贻华在安装吊葫芦过程中出现瑕疵未与原告谢乐生及时沟通导致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万瑞出租国家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规范的建筑器材吊葫芦,在使用中发生安全事故,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遂川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