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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运输公司原正、副经理收受贿赂同获刑
作者:黄新华   发布时间:2008-09-01 10:51:44


    近日,原丰城市运输公司经理陈新根、副经理邹建荣,因共同犯受贿罪被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新根、邹建荣在2003年5月至2007年6月间,利用担任丰城市运输公司经理、副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丰城市运输公司与个体工商户签订公司店面承包合同时,非法收受洋光珠宝行、长顺超市、太平鸟服装店、创维家电、金马卫生所、张有兴复印店等个体工商户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1000元,其中被告人陈新根收受贿赂款60500元,被告人邹建荣收受贿赂款40500元。被告人陈新根、邹建荣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案发后赃款均已退清。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新根、邹建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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